第十七条 医疗单位、个体诊所申请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性病患者,应当填写《性病报告卡》,并按照规定时限报告患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
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督促性病患者接受治疗,并对性病患者的配偶进行性病检查,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应当按照卫生部《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对性病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
第二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应当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构对检测出的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市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二条 来本市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在国外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海员),入境时未出具健康证明的,应当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检疫机构接受性病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艾滋病疫情报告后,应当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做好疫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