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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从实际出发,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以兴办工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把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验区。
  开发区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遵义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应坚持高效统一、分工负责和利于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遵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行使经济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三)按省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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