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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将时速提高到60公里以上;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应当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不得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起点、终点、硬路肩、匝道和匝道出入口处超车。
  第十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10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时速10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相应的行车间距。
  第十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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