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认证,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商业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量监督
第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业贸易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