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库溢洪道边线外五十米以内为管理范围,边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大坝迎水坝坡、坝顶路面及水库自建的防汛公路路面为管理范围;
(四)水库干渠两侧坡脚外四米以内为管理范围,坡脚外四米至十五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输水管道外缘两侧二米以内为管理范围,外缘两侧二米至五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外五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七)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水库防洪水位线至范阳河、白泥河及其他河流分水岭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八)周村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周村水库防洪水位线至淦河以及相近的其他河流分水岭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萌山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前款划定的范围,在重点地段设立水库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涉及萌山水库的,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在萌山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与水库水利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池塘、垦植、放牧;
(四)毁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
(五)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
(六)擅自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七)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八)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九)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十)设置排污口,向水库及渠道排污;
(十一)在水体内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十二)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鱼以及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等活动;
(十三)从事商业旅游设置游船码头及餐饮、经营摊点;
(十四)游泳、水上训练等水上活动(师以上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训练活动除外);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