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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8月2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萌山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发挥水库供水、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萌山水库库区(包括周村水库)工程设施、水体和集水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 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萌山水库水体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实施保护。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萌山水库保护管理工作,萌山水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萌山水库的保护管理职责。
  周村、淄川、博山、张店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萌山水库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萌山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培育植被、涵养水源、保护水质,进行有效管理。
  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萌山水库保护范围内乡(镇)村集体和个人,广开渠道发展经济。对于生态农业、涵养水源、植树造林等工程,应当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确定一定比例予以扶持。支持与扶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萌山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是:
  (一)水库大坝背坡及坡脚(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外延二百米区域为管理范围,坡脚外二百米至五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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