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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证条例(2004修正)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转让;
  (六)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转让;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行为;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婚姻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
  (四)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继承权的确认;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
  (七)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
  (八)文书、证件和作成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非耕地使用权拍卖;
  (二)城乡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分割、抵押、交换、买卖以及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
  (三)涉外和涉台港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
  (四)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
  (五)以保证、抵押、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世界银行贷款合同;
  (六)境外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授权中国公民代办申请、登记等事项的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国公民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七)证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中外文本内容相符;
  (八)涉外收养,认领亲子女;
  (九)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
  (十)大中型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包合同;
  (十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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