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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地下水的开发和重要水源区由市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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