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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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