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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七)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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