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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30日)废止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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