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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

  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和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学校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予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和教职工住宅,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第二十三条 在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按规定足额征收,实行乡收、县管、乡用,不得平调和挪用。
  各地所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一部分专款用于中小学校舍和教职工宿舍的修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农村集资办学,欢迎海内外人士捐资助学。
  严禁向学校摊派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和教学设备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民族机动金和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在制订市镇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结合当地实施义务教育方案,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纳入规划,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师范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
  民族师范院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实行定点定向招生,定点定向分配。师范院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其他高等院校和电大、广播函授学校等,应为义务教育培养、培训师资。提倡并鼓励教师在职自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应按省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何机关、单位不得任意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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