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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技术贸易收入和支付,按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技术贸易税收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应当到当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技术市场统计制度,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涉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应委托当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后,再依法进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应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据技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在技术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技术贸易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提供技术市场信息;
  (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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