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繁荣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中交换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贸易活动,引导和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六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
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技术贸易而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活动并收取佣金的人员。
第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建立的条件和审批登记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扶植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从事为技术贸易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或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