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5%用于科研、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其他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水管理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准将排水管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市政工程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城市排水水质的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征询雨、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意见,并签订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物底层排水平面图、建筑物排水系统图、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测,提出设计条件要求;
(五)排水设施竣工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试排水监测;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试排水监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补办《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经常检测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放。发现污水有损处理厂设施、影响处理效率的,处理厂有权向排放单位索赔损失。
第六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