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六)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受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三)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力、电讯、公用事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与市政工程同步进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来源和标准拨付,专款专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管理、道路挖掘、排水设施等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并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市政工程有偿使用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进行监察和查处。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
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