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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4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四)负责产品质量公证评价和质量认证有关工作;
  (五)受理质量问题投诉,负责质量纠纷调解,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六)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第六条 工商行政、卫生、医药、商检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用户、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按《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履行义务。
  第十条 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二条 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农用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烟、酒、药品、食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社会团体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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