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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2004修正)

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外商)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在我省开放城市投资的,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边远地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是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对引进、介绍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合同批准并通过验资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投资的领域与形式

  第七条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矿产资源开发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项目投资。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在我省举办国家允许的第三产业。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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