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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2005)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公布)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1.删除第十条。
  2.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4.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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