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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删去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申请评定星级,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查后,报省或者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照及经营证照。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的报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句。
  十四、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一句。
  2.删去第十六条第一项中“木材价值或者”六个字。
  十五、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供热等工程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有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没有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六、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审批”二字。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凿井和维修水井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市)的施工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向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属于丙级的发给《凿井资质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属于甲、乙级的,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核发《合格证》;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跨区、县(市)施工的,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外省施工单位来本市施工,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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