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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删去第四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发《房屋租赁证》。公安部门办理居民入户或者暂住手续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单位和个人租用房屋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以《房屋租赁证》作为凭证之一。”
  2.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删去第六十七条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租赁房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出租人处以出租期间租金总额1倍至2倍的罚款。”
  十、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
  十一、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和第二款“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两句。
  2.删去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太平间存放遗体登记制度,未经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遗体交给非殡仪服务单位车辆运送。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的管理。”
  3.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一句。
  4.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必须经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一句修改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5.删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院太平间未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的,由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对医院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将遗体交给非殡仪服务单位车辆运送的,对医院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
  十二、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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