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户总水表与单元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单元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用户承担。”
8.删去第六章,将其中第四十八条的内容移到第五十五条,作为第一款。
9.第五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未事先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处以设置设施总造价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10.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或者在管道连接处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11.删去第五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七)、(八)、(十一)项和第五十二条第(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哈尔滨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七条中“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合格后”一句。
五、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删去第三十八条“创办民办研究所或研究开发中心的,应当经市或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发认定证书;创办其他民营科技企业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发认定证书。”
六、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删去第十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删去第十一条中“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费用”一句。
4.删去第十三条中“未设置预处理设施的,应当将设置污废水预处理设施的费用交付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污废水处理设施”一句。
5.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水出户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当事先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