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已被《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哈尔滨市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条例》已被《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8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删去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贸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