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1994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和《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