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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十七条 本市对水源涵养区和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芽、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的宜林地、水土流失区,以及新造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实行分级管理。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封育区边界周围埋设界柱,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应当注明封育范围、封育类型、封育期限和保护管理责任人。
  林业经营单位在育林区边界周围可以设置防护栏。
  第十九条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保护区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涉及跨县(市、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桩。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禁止改作他用。对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禁止其他方式的采伐。
  第二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进行资源调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珍贵树木和采集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墓、采树种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和宜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动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发生森林检疫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划定疫区、保护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苗、木材和林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未实施检疫的,不得进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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