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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修改

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兴办林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义务,并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植树造林、育林活动,在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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