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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

  第九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国家级项目二年、省市级项目一年),经财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经济(经计)委员会核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十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或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经批准引进国外设备、仪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环节退税、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高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比例,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开发中心。
  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成建制地转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采用资产置换、合资合作、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本市对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企业优先推荐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创新重大贡献奖、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果奖,用于奖励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开展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和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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