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2年4月1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建筑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和建筑节能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河沙、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