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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9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30日批准,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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