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
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
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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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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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 │可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
┃ │ │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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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市园林局 ┃
┃ │ │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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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 ┃
┃ │可 │规定》第二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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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南昌市殡葬管理条 │市民政局 ┃
┃ │殡葬设备出租审批 │例》第二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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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 ┃
┃ │批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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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商贸委 ┃
┃ │其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 ┃
┃ │复检许可 │八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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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市卫生局 ┃
┃ │上岗资格认可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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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 ┃
┃ │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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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 ┃
┃ │诊所附设药房(柜)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药品种类核准登记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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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市教育局 ┃
┃ │规划设计的许可 │用地保护规定》第七条│ ┃
┃ │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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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
┃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 ┃
┃ │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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