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垃圾收集
第九条 生活废弃物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第十条 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长清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登门收集袋装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在实行袋装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收集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每日早晚各收集一次,并运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时间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装生活废弃物放置约定地点。
第十二条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废旧家具、办公用品、废旧电器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收集场所。
第十四条 在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并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章 垃圾清运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日产日清。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第十六条 生活废弃物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废弃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无偿清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实行有偿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