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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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