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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1年6月1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具有泉城特色的省会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凡本市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绿化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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