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里程计价表失去准确性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修理或者更换。
  定线汽车应当在车身两侧喷写行驶的路线及途经的站点,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营运线路牌。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在营运期间,应当维修保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接受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出租汽车、定线汽车报废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定线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
  (二)经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不合格的;
  (三)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四)车内外设施破损、脏污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或者车外喷写的字样模糊,不易辨认的;
  (六)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或者无线通讯设施损坏的;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得营运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线路与站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定线汽车营运线路、上下客站点和出租汽车营运站点、可停靠路段。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规定的站点或者可停靠的路段上、下客,上、下客应当停靠道路边沿和不得妨碍交通。
  定线汽车必须按核准的线路营运,按规定的班次、时间发车,在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站点的管理,维护营运秩序。

第六章 司乘人员与乘客

  第二十四条 申请驾驶出租汽车、定线汽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汽车驾驶证,并有实际驾驶汽车一年以上或者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三)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营运。
  定线汽车的乘务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服务。
  司乘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出借服务资格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