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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4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物价、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三、第七条修改为:“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
  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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