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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2004)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18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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