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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

  (一)未制定、公布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制度备案的;
  (三)拒绝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清单的;
  (五)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六)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和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工程项目业主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拒不执行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变更后的用人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清偿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烧、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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