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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2004修正)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以代表联组、代表小组集体进行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自愿结合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属于全市性的重大问题,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情况,接受代表监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定期接待代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调查研究,要走访所在地的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查活动时,可以邀请熟悉有关专业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及时转办代表的来信和建议、批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根据办理情况组织代表进行检查、视察;并与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部要指定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负责本旗县区和解放军、武警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的联络、组织工作,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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