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律平等。
第二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七)代表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议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一)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二)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