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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污水处理费应当列入城市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工矿企业、医疗卫生单位、生产剧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其它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对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在临时排水许可期间,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排放。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进行监测,如排放污水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延期。《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期。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申请排水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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