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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但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招标无效,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承包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结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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