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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发包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过程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发包,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发包方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承接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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