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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31日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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