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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物价、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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