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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园林门票和园内游乐设施、展览及其他活动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的植物、动物、设施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三)保持建筑物和游乐、服务等设施的整洁完好、标牌齐全完整、文字规范;
  (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物,并设置标志和说明;
  (五)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动物、植物须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交流、交换、展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园林清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标准;
  (四)不得焚烧枝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五)不得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广告;
  (六)不得向园林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不得乱堆垃圾、渣土,乱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猛禽、猛兽和水上活动、游乐设施等重点部位的管理,保障游人安全;
  (二)电动设备、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园林;
  (四)园林不得超容量接纳游人,节假日和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指派人员维护秩序;
  (五)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畅通,游船、便桥、游乐设施应当有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绿化成果,保护园林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游园守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三)攀折树枝,随意采摘花卉、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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