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修正)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街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必须就近补偿相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城市市政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城市园林上空;确需从地下穿越园林的,须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园林植被和设施,保证游人安全。对绿化成果、园林用地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内补栽。
  第十九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公园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
 在园内局部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单项活动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园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应经市公安部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及专类园已有的水面、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
  在园林内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门前广场不得擅自摆摊设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