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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机关。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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