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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二)符合行业车容车貌标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遵守交通规则,行驶途中不得有抢道、截头猛拐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选定最佳行驶路线,不得在营运途中故意绕行;
  (五)正确使用计价器,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按实收金额出具专用票据;
  (六)计价器发生故障、失准或者专用票据用完时,不得营运;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的,应当立即告诉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解决收费;
  (七)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当及时交给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不得隐匿;
  (八)不得拒绝载客;
  (九)载客途中不得招徕其他乘客;
  (十)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可以谢绝或者中断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五)乘客有违反交通、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
  (二)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支付乘车途中的过桥、过路及停车等费用;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物品上车;
  (四)不向驾驶人提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
  (二)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由于驾驶人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第二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政管理、规划部门,设置、划定出租汽车停车点、停车场地或者营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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