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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取消条例中的七章设置。
  二、第六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七条中的“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应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删除。
  五、将第九条的规定删除。
  六、将第十条的规定删除。
  七、将第十一条的规定删除。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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