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2日)废止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二、将第十五条的规定删除。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